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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防水漏誰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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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防水漏誰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醫院漏診應承擔多少責任

醫院漏診應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

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為。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後果的出現,且這種損害後果要和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說,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為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漏診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過失行為,但只要此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漏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還是有可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