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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產權的人能不能享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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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人無需擁有房產的產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條款,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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