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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質量問題可以要求賠償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99W)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哪些房屋質量問題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