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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第5條的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包括:
1、集體土地所有權。
2、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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