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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夫妻的離婚影響不動產登記嗎

離婚 閱讀(3.08W)

一、還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夫妻的離婚影響不動產登記嗎?

還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夫妻的離婚影響不動產登記嗎

夫妻的離婚對不動產登記基本不會產生什麼影響,除非不動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時候需要提供結婚證。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影印件。

5、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係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如果離婚的時候夫妻要分割不動產,比如分割房產,分割房產,就得向法院提供房產證,可是離婚的時候房產證如果還未辦理下來的話,只能等到房產證辦下來了,再處理房產分割,因此,夫妻兩個人最好還是考慮清楚辦理離婚證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