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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保護不動產權人的合法財產權。2、方便企業、群主,減輕當事人負擔。3、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可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大大減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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