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公證處公證需要個人真實、合法有效的身份資訊,而名字具有明顯的個人身份特徵,不能借用,公證處不能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譭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洩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