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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糾紛可仲裁解決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5W)

一、哪些房產糾紛可仲裁解決

哪些房產糾紛可仲裁解決

根據《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的房地產糾紛有以下幾種: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爭議;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專案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二、哪些房產糾紛可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和以土地為標的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

(二)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建築工程承包、開發聯建、拆遷中的補償安置、聯營、入股、代理等合同糾紛

(三)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

(四)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有獎銷售或證書買賣等糾紛。

(五)平等主體間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為標的物的糾紛。其中,對下列房地產糾紛應先經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須以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公民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必須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下列三類房地產糾紛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應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解決。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而引起的房產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3、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實踐中,如果您在買房時與賣家發生了房屋買賣糾紛,那麼您是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的。不過,不管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您都需要事先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否則如果證據不足,您都將面臨敗訴的風險,還要承擔相應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