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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引發的房產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貸款引發的房產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貸款引發的房產糾紛主要是因房產所產生的相關的法律關係,同時貸款購房糾紛也是合同糾紛的一種,法律對該糾紛進行了規定,同時也規定了處理方法,當糾紛發生時雙方依據合同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法律責任,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編針對這一房產糾紛的處理和涉及法律做了整理。

一、按揭貸款引發的房產糾紛的處理方法

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商品房是現在商品房交易市場上最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從而在購房人、開發商及按揭銀行之間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係。一般而言,在購房人和開發商之間形成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在購房人與按揭銀行之間則是以所購房屋進行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關係;而開發商與按揭銀行之間有時是保證關係,有時則並無任何法律關係。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下,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也是不同的。但是,幾種法律關係之間並非割裂的,相互之間仍然存在法律聯絡,其中一種法律關係的變化會影響到另一種法律關係,在一方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這種關係表現得更為明顯。

我國《合同法》對於合同解除權有明確規定,合同的解除權必須在具備一定條件後才能行使,而並非由當事人任意行使。合同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前者指雙方可以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而後者則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在解除條件成熟時,當事人一方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對方持有異議,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途徑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如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辦理房產在證、面積差異等等。在出現雙方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時,擁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而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購房人應當向開發商退還房屋,而開發商應當將購房價款及利息返還給購房人。有違約情形的,違約方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按揭貸款合同關係,購房人簽訂該合同是為了向開發商支付購房價款,其簽約目的是非常明確的,即保證商品房買賣合同順利履行。因此,雖然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以按揭方式付款的約定則是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的原因和目的。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則按揭貸款合同的原因消滅,當事人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的目的將無法實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在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當事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按揭貸款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二、貸款引發的房產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

為了解決類似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消、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援。”該解釋中的“擔保貸款方式”即我們通常所稱的“按揭貸款方式”。

綜上所述,貸款引發的房產糾紛主要是購房者與開發商以及銀行之間的法律糾紛,各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地職權承擔自己的義務,一旦由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那麼糾紛就會發生,這個時候就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