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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貸款應該怎麼處理

財產分割 閱讀(2.07W)

離婚房產貸款應該怎麼處理

其實情侶和夫妻在長期相處的過程當中不可能絕對的不會發生矛盾的,雙方偶爾吵架或者冷戰的這種做法說不定還會增進兩個人的感情的。但是在結婚以後,其中一方的某些不負責任的態度就會導致房貸還沒還完婚姻關係卻已經走到盡頭了。那麼,離婚房產貸款應該怎麼處理?

一、離婚房產貸款應該怎麼處理?

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協議進行辦理。但是人沒有約定的,男女婚後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並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後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約定,那麼該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2、如果男女雙方婚後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約定,無論是登記於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上述情形房產分割的處理,雙方婚後取得房屋產權的,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二、離婚房貸變更共同貸款人的依據是什麼?

1、如果是貸款人本人不變,只變更相應的個人資訊,如改名換身份證、換電話號碼等資訊,只接去原銀行房貸中心申請變更個人資訊即可。

2、如果是要變更貸款人或產權人,如:離婚財產分割、原產權人死亡繼承、或要出售給他人等原因變更的,則無法直接變更,需要將欠銀行的貸款結清,再辦理過戶交易手續。

三、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2017年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2017年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儲存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2017年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2017年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2017年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新婚姻法2017年規定,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其實這種狀況在處理的時候有些是比較麻煩的,如果房貸和房子的產權人全部從一個人變成了另一個人的話,那貸款其實也沒辦法一時半會兒的完成變更,幾乎是需要先把銀行的貸款還完了,房子的產權才能夠進行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