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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抵押擔保 閱讀(1.46W)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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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可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什麼情形可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一)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髮生變更的,包括:1、抵押當事人、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號碼等權利人基本狀況變更;2、變更抵押物(含部分變更);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門牌號變更;4、被擔保債權種類、數額、利率、期限、用途等債權合同要素變更;5、擔保主債權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導致債務人改變的;6、擔保範圍變更。(二)同一房地產上存在多個抵押權時,抵押權順位變更的;(三)在建工程竣工並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變更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的;(四)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變更的;(五)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內的。二、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登記申請書(原件);(二)身份證明(影印件);(三)抵押權證書或者抵押登記證明(原件);(四)抵押人、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原件)。因前條第(一)款1、2項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不提交第4項材料;最高額抵押權變更,還應當提交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原件);同一房地產上設立多個抵押權的,因被擔保債權數額增加、擔保範圍變更、抵押權順位變更、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的期間變更、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後將之前債權轉入最高額擔保債權範圍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