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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共同財產關於房子的認定是什麼?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51W)
婚姻共同財產關於房子的認定是什麼?

一、婚姻共同財產關於房子的認定是什麼?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基本上是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9、夫妻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夫妻共有房屋怎麼分割

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能夠區分成彼此獨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對房屋按份額直接進行分割。

2、房屋作價補償。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獨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由獨自取得所有權的人補償。

3、直接分割房屋與房屋作價補償相結合。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①對房屋進行直接分割時,由於房屋結構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無法按各自擁有的所有權份額比例分配,對部分所有權份額作價補償。

②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佔份額的價款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變價分割。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願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可把房屋出售,賣得的價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所獲得的財產基本上都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但也需要根據不同的狀況來作出區別對待的。比如說在這過程當中所購買的房屋是否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嚴格的根據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來確定,利用夫妻共同的財產購買的,肯定是屬於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