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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關於婚姻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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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關於婚姻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保險法關於婚姻財產分割的規定,要根據不同的保險型別來進行處理:

第一、財產險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第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對於離婚財產分割時有關保險的分配處理情況,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型別來進行認定,其前提是需要對個人財產以及共同財產進行認定處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