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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人有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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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的質量擔保義務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預售商品房的合同效力所表現的出賣人的合同義務也應包含出賣人的質量擔保義務。因為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房屋尚未建成,所以出賣人對購房者的義務主要是按時交房義務與房屋質量保證義務。

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人有何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