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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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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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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被開發商抵押該怎麼辦


首先,房產開發商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抵押給銀行以獲取貸款的做法是違法的。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預售的商品房設定抵押權,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在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得銷售該抵押物。

其次,認購的商品房被作為抵押物後,按抵押擔保的法律規定,抵押人房產開發商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的,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依法處分抵押物並優先受償。一旦出現這樣的後果,即使你狀告開發商並贏得訴訟,房產開發商也可能無力償還購房款,這就會使對預購的商品房的權利,或收回購房款的權利都處在難以實現的困境。因為抵押權人是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債務的,即使抵押物在被司法部門查封或執行時,抵押權也優先於執行權。因此,房產開發商將已預售的商品房再抵押給他人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侵權行為,可能使購房者蒙受經濟損失。

購房者可以先與房產開發商交涉,要求房產開發商解除與銀行關於你這套商品房的抵押關係,並立即在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辦理預售商品房合同鑑證登記,以獲得政府對購房者認購商品房權利的保護;當然無法交涉,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房產開發商與銀行的商品房抵押關係無效,以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