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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土地被開發商抵押

逾期交房 閱讀(3.23W)
商品房土地被開發商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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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被開發商抵押怎麼辦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是先抵押後賣房,還是先賣房後抵押,出賣人均構成欺詐,應按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預售行為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秩序,《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