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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土地抵押給銀行是否合理

抵押擔保 閱讀(1.12W)

一、開發商把土地抵押給銀行是否合理?

開發商把土地抵押給銀行是否合理

開發商把土地抵押給銀行是合理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二、開發商把土地抵押給銀行後還可以轉讓嗎?

開發商把土地抵押給銀行後還可以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實現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事實上,開發商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的這種操作,在建築領域內是很普遍的,而且,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就等於抵押了地上建築物,如果開發商在售房的時候,向客戶隱瞞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這一事實,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