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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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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仲裁申請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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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2、在建設工程領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許可

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註冊、企業資質等級核准、安全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式等。

(2)行政處罰

即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程式對於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行政處罰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易導致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3)行政獎勵

即行政機關依照條件和程式,對為國家、社會和建設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式、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

(4)行政裁決

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對特定的侵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等的裁決。行政裁決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看了上述的內容,大家知道了工程建設糾紛有哪些型別了。建設工程糾紛可以分成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相對於行政糾紛,民事糾紛發生的比較多,工程建設中的糾紛一般都和工程款有關主要是民事糾紛。行政糾紛一般是企業資質、人員資質等方面出現了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