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能申請仲裁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不能仲裁主要是看雙方雙方當事人有沒有約定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仲裁,而且約定的事項又屬於可以申請仲裁的範圍,那麼就可以仲裁。
建設工程合同在約定仲裁條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第一,仲裁條款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
仲裁條款是指直接訂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雙方同意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條款訂立在糾紛發生前。鑑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後較難達成解決爭議的仲裁協議之習慣,故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即以書面條款形成。
第二,仲裁條款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條款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以及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三,仲裁條款必須無法定的無效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種類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在發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後可以申請仲裁的前提必須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了仲裁,並且還要滿足發生糾紛的事項在仲裁的範圍內,才可以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