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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仲裁的效力有效嗎?

合同糾紛 閱讀(2.72W)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仲裁的效力有效嗎?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仲裁的效力有效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仲裁條款是有效的,約定仲裁條款是屬於解決爭議的方法的內容,出現糾紛是可能申請仲裁。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百七十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二、合同糾紛仲裁的程式如何

1、申請和受理

(1)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為。提起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為獲得仲裁、解決糾紛的一種請求,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也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只有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

(2)受理,是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程式。受理是仲裁程式的開始,是仲裁機構開始行使管轄權的標誌。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組成有兩種組織形式:(1)獨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2)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組織形式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和裁決。

(1)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開庭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裁決是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裁斷。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之後,可以申請仲裁進行相應的爭議的解決,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首先是申請仲裁還有仲裁的受理,仲裁受理之後形成仲裁庭,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並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