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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拘役並罰該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9W)

有期徒刑拘役並罰該怎麼處理

在犯有數罪的情況下,自然需要分別對每個罪名作出處罰,然後在進行並罰。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出現有期徒刑拘役並罰的情況。那現實中要是法官判處罪犯有期徒刑拘役並罰的話,此時具體應該怎麼來處理呢?相信大多數人並不清楚,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有期徒刑拘役並罰

對於數罪併罰,我國刑法採用的是以限制加重為主的原則,兼取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目前關於拘役和有期徒刑實行數罪併罰並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可以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逐一執行說、吸收說和折抵說。逐一執行說主張一人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種或者其中兩種不同刑罰時,應當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分別逐一執行,先執行有期徒刑,然後再依次執行拘役、管制。吸收說主張採用重刑種吸收輕刑種的規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即只執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執行。折抵說主張一人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種或者其中兩種不同刑罰時,首先將不同種自由刑折算為同一種較重的刑種,即將管制、拘役折算為有期徒刑或者將管制折算為拘役,而後按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關於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規定推算而成,即管制兩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合併執行理論之探討

“吸收說”實際上採用了吸收原則,其最致命的缺陷就是無法解決一種情況,即當數個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且數個被判處拘役的罪按限制加重原則確定的刑罰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另外還有一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最低刑期6個月,此時拘役的刑罰高於有期徒刑的刑罰,若再按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則處罰的話,明顯是重刑輕判。

“折抵說”雖然為一些學者所主張,但是深入研究後,發現其既無法律依據,也不存在合理性。刑法規定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種主刑,但沒有規定這些刑罰之間可以相互折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關於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規定,是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考慮對判決前被先行限制或剝奪自由的特殊情況所作的規定,是分別針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的,並沒有規定這三種刑種之間可以相互折抵,如將不同種有期自由刑相互折算,可能出現將較輕的刑罰折算成較重刑罰之情形。另外,刑法所規定的五種主刑是性質、嚴厲程度、以及執行方式各不相同的刑罰,就有期徒刑、拘役性質而言,其適用物件、剝奪自由的程度及監管的方法各不相同,執行期間享受的待遇和引發的後果差別很大,採用折算方法其實質是將拘役升格為有期徒刑,混淆了不同刑種的界限,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罰,違背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在對這樣的情況進行處理的時候,其實法官是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大多數時候都是進行了折抵的,也就是拘役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然後疊加刑期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