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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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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浦XX(商)初字第3189號  原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__市座。  法定代表人劉,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樊,男,有限責任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賈,男,有限責任公司職員。  被告趙(曾用名李),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省____縣號。  被告李,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省____縣號。  原告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趙、李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顧權獨任審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李X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趙簽訂了合同編號為413500的《汽車貸款合同》與《汽車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約定被告趙為購買車輛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3000元,借款期限為13個月,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還款期數為13期,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款,並就所購車輛(車牌號為“晉”、車架號為“F1ACA4A5”)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作為借款擔保。被告李X被告趙的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在《汽車貸款合同》附件一上簽字承諾對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另,根據《汽車貸款合同》的約定,如果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發生變動,則除貸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確書面協議外,貸款利率將相應發生變動,而借款人的每期還款數額將進行調整。原告已按約向被告趙XX借款,但兩被告之後逾期還款情況嚴重。原告多次催收無果。根據《汽車貸款合同》之約定,兩被告未按期足額支付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並且逾期超過30天以上,已經構成嚴重違約,原告有權宣佈兩被告在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和責任立即到期,並要求兩被告立即清償合同項下的所有未付款項。故原告要求判令:
1、被告趙、李XX貸款剩餘本金9247.64元;
2、被告趙、李XX貸款利息71.62元(暫計算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被告趙、李XX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
4、在被告趙、李X履行上述
第一至
第三項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原告有權行使車輛(車牌號為“晉”、車架號為“F1ACA4A5”)抵押權,所得價款優先用於清償上述債務;
5、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趙、李X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庭審中,原告出示如下證據:  證據
1、汽車貸款合同及汽車抵押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趙、李存在抵押借款關係;  證據
2、機動車登記證,證明車牌號為“晉”、車架號為“F1ACA4A5”的車輛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  證據
3、放款憑證,證明原告已經依約向被告趙放款;  證據
4、貸款本息清單,證明被告趙、李的欠款情況;  證據
5、婚姻證明,證明被告趙、李是夫妻關係。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鑑於被告趙、李X到庭應訴,經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認為原告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條件,故本院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又因原告提供的證據與其陳述相互印證,本院對原告所述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趙、李簽訂的《汽車貸款合同》和《汽車抵押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趙、李X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按照雙方合同的39;約定構成違約,應由被告趙、李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趙、李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依據原、被告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對抵押車輛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故本院對原告全部訴請依法予以支援。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放棄抗辯權利。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李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告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趙、李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告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趙、李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告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為本金,按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汽車貸款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  
四、若被告趙、李屆期不履行本判決
第一至
第三項付款義務,原告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與被告趙以車牌號為“晉”、車架號為“F1ACA4A5”車輛為抵押物協議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趙、李X償。  案件受理費27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趙、李承擔,兩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____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____市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 判 員 顧XXO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書 記 員 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