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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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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有沒有具體的保證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原告***。
  被告***。
  原告***與被告***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月27日,秦士友向我借款本金50000元,約定月利率20‰,定於2014年12月30日前還款,同時為我出具欠據一份,並由***作為擔保人,到期後經我多次催要,秦士友及被告至今沒有給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在答辯期滿後沒有提供書面答辯,亦未提供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秦士友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約定按月利率20‰計息,定於2014年12月31日還款,同時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擔保人為被告***,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秦士友給付了2014年4月27日之前的利息3000元。本金及2014年4月28日之後的利息至今沒有給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保證責任,立即給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湯原縣公安局核發的身份證影印件及湯原縣公安局鶴立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各一份,2014年1月27日欠條一張。
  本院認為,秦士友在原告***處借款的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被告***作為擔保人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本案被告***對秦士友在原告處的借款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亦未超過擔保期限,對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