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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XXX健身中心、石家莊XX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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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案原告王XX等300人(各案原告詳細情況見附表)。

長安XXX健身中心、石家莊XX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閆XX、陳XX,河北勤有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安XXX健身中心,經營場所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石紡路3號北辰XX。

經營者張XX(曾用名“許XX”),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

委託代理人秦XX、於奉會,河北XX律師。

被告石家莊XX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橋西區中華南大街380號盛景佳XX。

法定代表人馬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楊X、萬元元,北京市信利(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各案原告與被告長安XXX健身中心(以下簡稱“XXX”)、石家莊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共300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託代理人閆XX、陳XX,被告XXX的委託代理人秦XX,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X、萬元元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各案原告訴稱,各案原告於2015年在被告XXX處辦理健身卡一張,服務期限三年,並繳納服務費2000元至5000元不等。

XXX由二被告共同合作經營。

各案原告辦理健身卡時,被告承諾健身中心於2016年年底前後開業,但至今仍未開業,且XXX健身中心已人去樓空,使各案原告與二被告建立健身服務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

現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各案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健身服務合同;二被告退還各案原告健身服務費及利息;二被告對以上金額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XXX辯稱,首先,被告不應償還原告所主張的利息。

2015年,XX公司和張XX合夥投資經營XXX,開始對XXX進行投資裝修,在裝修過程中為各案原告辦理健身卡,服務費用2000元,服務期限三年。

XX公司在收取原告費用時加蓋XX公司的印章,收取的費用已經被用於XXX裝修等事項。

XXX承諾在出租方達到開業條件前為免費體驗健身期間,待出租方達到開業條件後為正式健身服務期。

在裝修等各項設施都基本完成時,因XXX租賃的房產消防沒有驗收等因素不能達到開業條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後因會員對XXX進行哄搶導致不能繼續提供免費健身體驗服務。

因此,被告不應償還原告所主張的利息。

其次,原告對XXX健身器材等物品進行哄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6年6月1日,應會員組織者要求,中心管理人員與會員舉行見面會。

在見面過程中,部分會員情緒激動,失去理智,場面失控。

現場會員包括原告開始對室內的健身器械及辦公用品進行哄搶。

經初步估算,被哄搶的財產價值約596137元。

原告的哄搶行為給XXX造成巨大損失,原告應依法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要求原告賠償因哄搶財物所造成的損失。

被告XX公司辯稱,各案原告起訴的是被告石家莊XX公司,我公司的名稱是石家莊XX公司。

因此,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不應對本案承擔責任。

根據各案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絕大多數原告並未與被告XXX簽訂合同,僅憑收據,不足以證實各案原告與被告XXX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係。

我公司從未與各案原告簽訂任何合同,也沒有和各案原告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XXX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張XX,為個人經營。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應由其個人對外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被告XXX的經營場地為張XX個人與北辰XX的開發商即石家莊市XX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系張XX個人所租賃;被告XXX是由張XX個人進行的裝修、經營、管理、收益,與我公司無關;本案是被告XXX與各案原告之間的糾紛,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在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有極個別原告與被告XXX簽訂了書面的合同,說明即使原告與被告XXX之間簽訂合同,或形成合同關係,合同的主體也是被告XXX與各案原告,本案的責任應由被告XXX及張XX承擔;各案原告繳納的相關費用全部通過POS機劃入張XX個人賬戶,我公司從未收取一分錢,更未獲取任何利潤,也未參與被告XXX的裝修經營,故即使應當退還各案原告所交費用,也應由被告XXX或張XX負責,我公司沒有義務退還任何錢財;原告繳費的POS機是由張XX個人申請的,我公司並不知情,POS機的註冊合同及登記表沒有我公司任何簽章,並且POS機的註冊合同和登記表的主體與我公司的營業執照記錄資訊均不符,該民事行為以及相關合同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通過POS機的註冊合同和登記表可以看出POS收款賬號戶主為張XX個人,合同簽訂人也為張XX,所以本案與我公司無關。

我公司與張XX或被告XXX之間不存在任何合作關係,各案原告主張與事實嚴重不符,故被告XXX的民事行為應當由其經營者承擔。

各案原告所主張的利息不應得到支援,另外原告並未在訴狀中列X利息的起算點,屬於訴訟請求不明確。

最後,各案原告無證據證實約定的或是被告XXX承諾的開業時間。

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各案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XXX的經營者張XX與被告XX公司簽訂《合作經營協議》(甲方的代表人為張XX,乙方為XX公司)。

協議約定,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合作經營位於石家莊市勝利北大街北辰XX六樓健身俱樂部及冀達XX商務負一層游泳池,並約定了合作經營期限、合作經營範圍、出資比例,合作期間。

同時約定,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雙方按各自投資比例負擔本合作專案債務,任一方由另一方代為對外償還債務後均應按約定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間,各案原告在被告XXX處交納健身服務費、辦理健身卡,約定由被告XXX提供健身服務,服務場所為石家莊市勝利北大街北辰XX六樓,服務期限為三年。

預參加健身人員一般先行交納訂金100元,再補交相應金額的健身服務費,取得健身卡。

各案原告通過刷卡或現金方式交納健身服務費,收款收據由被告出具(絕大部分收款收據加蓋被告XX公司財務專用章,其餘加蓋被告XXX印章)。

被告XXX自認,其收取了絕大部分服務費,被告XX公司僅收取極少部分。

因被告未開業,原告到被告XXX處要求開業或退卡。

被告至今仍未開業經營。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收款收據或影印件、轉賬記錄、刷卡記錄、健身卡、宣傳單、情況說明、《合作經營協議》及審理筆錄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各案原告通過刷卡或現金方式交納服務費,雙方即形成了健身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應的健身服務。

自2015年8月原告開始辦卡至今已一年有餘,在原告催告的情況下,被告仍未開業經營,各案原告的健身服務合同目的至今未能實現。

被告XXX辯稱,其因經營場地消防未驗收合格導致不能開業,不是法定免責事由。

本院認為被告遲延履行健身服務,已超過合理期限,現各案原告要求解除健身服務合同,退還健身服務費,並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退還服務費的金額,雖有少部分原告未提交交納訂金100元的收據,但參照其他原告辦理同種健身卡的收費標準以及收款收據上載明的“補餘款”字樣,本院對該部分原告已經交納訂金100元,予以採信;少部分原告僅提交刷卡或轉賬憑證,未提交收款收據,但參照其他原告辦理同種健身卡的收費標準,本院對該部分原告已經交納訂金100元,予以採信;少部分原告提交的交納訂金100元的收據與該原告名字不一致,但原告持有訂金收據,並在被告處交納了餘款,取得健身卡,因此,原告有權主張返還訂金100元;少部分原告雖未辦理健身卡,但提交了收款收據、刷卡或轉賬記錄,本院對雙方已經形成了健身服務關係予以認定。

關於利息損失,應以各案原告交納的服務費為基數,從交納服務費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為宜。

二被告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約定對涉案的健身俱樂部及冀達XX商務負一層游泳池合作經營,共負盈虧。

被告XX公司辯稱其公司的印章不清楚,代表人處馬XX的簽字不清楚是否是本人所籤,但其法定代表人馬XX在合議庭指定期限內未到本院對是否是其本人簽字進行確認,應承擔不利後果,本院對被告XX公司的辯稱不予採信,本院依法確認二被告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合法有效。

被告XX公司在票據上蓋章的行為即是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的具體表現。

被告XX公司是否實際收款不影響其作為合作經營方對各案原告承擔責任。

因此,二被告應當共同退還各案原告的健身服務費,並賠償利息損失。

二被告之間因合作經營產生的相關事宜,可根據《合作經營協議》的約定進行清算、追償。

被告XXX所稱,會員對其器械的哄搶一事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本院不予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各案原告與被告長安XXX健身中心、石家莊XX公司之間的健身服務合同。

二、被告長安XXX健身中心、石家莊XX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退還各案原告交納的服務費,並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各案原告交納的服務費為基數,從交納服務費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

(退還各案原告具體數額及利息損失起算時間詳見附表)。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長安XXX健身中心、石家莊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周雪霞

審判員牛豔梅

審判員趙美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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