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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後 | 我們共同出資購買的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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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結婚為目的的交往中,雙方可能會在戀愛階段共同出資購買車輛、房屋等貴重物品,在購買之後,又因為一些原因分手,緣分止步於此,無法攜手走進婚姻的殿堂,一起購買的貴重物品應如何析產呢?

解除同居關係後,我們共同出資購買的車怎麼辦?

案情簡述——僅存續半年的同居關係,卻共同購置了房屋和車輛

202010月某天,呂先生與蘇女士因網上聊天結緣,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共同居住在蘇女士家中。雙方共同暢想著美好未來,打算買一套新房子用於婚後居住,最終在碧水藍天小區購買了一套自認為升值空間大的房屋。呂先生支付12萬元,蘇女士支付6萬元,首付共計18萬元,以蘇女士一個人的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

202011月,蘇女士提出購買一輛汽車,用於日後做生意時拉貨,車輛總價款7.3萬元,呂先生出資3.3萬元,蘇女士出資2萬元,貸款2萬元,每月從蘇女士的賬戶中支付。經協商,該車輛登記於蘇女士名下。

20214月,雙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關係。分手後,便無法共有一套房屋,蘇女士解除了購房合同,所支付的購房款退回了蘇女士的賬戶。至於共同購買的麵包車,在解除同居關係後,仍為蘇女士實際佔有。

呂先生搬離蘇女士的房屋,並要求蘇女士返還房屋出資款和車輛現存價值的一半金額。蘇女士表示,還錢可以,但要扣除呂先生在自己家中吃住半年產生的費用,因無法商定具體數額而訴至法院。

案件分析——放下積怨,相忘於江湖

車輛歸屬於一人,支付對方補償

同居關係解除,雙方無法共有一物,車輛應歸屬於誰呢?本案中,因蘇女士在生活中對該車輛的需求更大,由蘇女士實際佔有,呂先生也同意今後歸蘇女士一人。能自行協商確定共有財產歸屬是最好的情況,如雙方都爭奪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可根據由誰實際佔有使用等因素來判決。

車輛歸蘇女士後,應支付呂先生多少補償款呢?首先應確定車輛的現金價值,雙方尚有一絲默契在,均認可該車輛現價值為5萬元,尚有兩個月車貸(4000元)未償還,蘇女士支付呂先生車輛補償款23000元,剩餘車貸由蘇女士負責償還。

將房屋出資款扣除生活開銷,歸還剩餘部分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雙方未購房成功,呂先生為購房支付的12萬元購房款,蘇女士應返還。考慮到呂先生與蘇女士系同居關係,同居期間呂先生在蘇女士處居住,產生了一些生活費用,法院酌定蘇女士返還呂先生9萬元。

如果雙方有子女

從情理上說,父母對子女的愛不因是否登記結婚、是否離婚而改變,《民法典》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如蘇女士和呂先生在同居期間生育了子女,解除同居關係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不直接的一方需支付撫養費,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