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因不具備購房資格借親屬名義買房能否起訴要求過戶

律師隨筆 閱讀(8.01K)

原告訴稱

因不具備購房資格借親屬名義買房能否起訴要求過戶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協助二原告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稱涉案房屋)過戶至二原告名下。

事實和理由:2013年3月,二原告為結婚購房,當時由於無在京購房資格,又擔心房價上漲太快,就與被告協商一致以被告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但是房屋所有權歸二原告所有,涉案房屋貸款也一直由二原告償還。現二原告已具備購房資格,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同意將涉案房屋產權過戶回二原告名下,但是在購房之時被告出資5萬元,由於房子在不斷的升值,被告保留權利,日後再單獨解決賠償的問題。

 

法院查明

陳先生與周女士系夫妻關係,育有陳某鑫與被告兩個子女。2013年12月27日,二原告登記結婚,二人均系非京籍戶口

2013年3月29日,被告作為買方(乙方)與案外人高某亞作為賣方(甲方)簽訂《定金合同》,約定涉案房屋成交價格188萬元,定金10萬元。當日,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首付款90萬元,擬貸款金額100萬元。

2013年8月2日,涉案房屋取得產權登記,登記在被告名下,顯示單獨所有。

2013年12月26日,陳先生、周女士、二原告及被告共同簽訂《房屋說明書》,載明“經全家商討同意,以女兒陳某丹的名義為兒子陳某鑫購房,房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朝陽路一號;付款方式:房屋總價2026680元,首付款90萬元由爸爸媽媽墊付,陳某丹付5萬元,剩餘房款為陳某鑫支付,房屋銀行貸款100萬元,由二原告自2013年9月15日起,每月按銀行還款規定提起自行還銀行貸款;房產所有權歸陳某鑫所有。”

庭審中,各方均認可被告先向陳某鑫父母給付5萬元,此後陳某鑫之母周女士共計向陳某鑫轉賬90萬元。合同簽訂後,涉案房屋貸款由二原告償還。對於被告給付的5萬元性質,二原告主張該筆款項系借貸性質,並同意償還。被告不予認可,主張該5萬元系對購房的出資,因此其享有房屋增值利益,但在本案中保留權利,日後另行主張。

2020年8月8日,趙某露向被告轉賬881000元。2020年8月11日,被告一次性提前償還全部貸款。2020年8月17日,涉案房屋抵押登記辦理登出。

另查,2020年4月3日,趙某露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校核結果顯示初步核驗通過。

 

裁判結果

被告陳某丹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原告趙某露、陳某鑫辦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並將上述房屋登記在原告趙某露、陳某鑫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結合《房屋說明書》、房屋使用情況、房屋還貸情況,可以認定二原告與被告之間達成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現二原告取得在京購房資格,要求被告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不持異議。被告就其主張的款項,可另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