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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試用期內的職工 | 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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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試用期內的職工,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小張去一家建築公司應聘,經過層層面試,該公司同意錄取小張,不過雙方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間,小張在戶外作業時不幸被鋼筋插入腹部,後經醫院搶救並無生命危險但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試問,試用期內的員工,受傷後能夠享受工傷待遇呢?

律師答疑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相互瞭解、選擇而依法約定的考察期。按照《勞動法》合其它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當然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形成。試用期對勞動者的影響僅僅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和工資待遇方面,對工傷待遇沒有影響。從工傷待遇的宗旨來看,其也不應當受試用期的影響。法律上也只是規定了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並沒有區分正式職工還是試用期內的職工。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