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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雙方離婚 | 孩子判給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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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雙方離婚,孩子判給誰呢?

案例簡介:夫妻雙方離婚

魏某與陳某二人於2007年12月19日登記結婚。2008年11月,魏某與陳某的女兒出生。魏某與陳某夫妻感情良好,但因魏某與陳某及陳某父母關係不融洽經常發生爭執而導致雙方感情不和。魏某於2010年春節後去外地工作,自此與陳某聚少離多,二人因此產生矛盾。魏某以其與陳某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瑣事導致矛盾加劇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婚生女陳某某由本人撫養,陳某依法承擔撫養費。

法院判決: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孩子健康成長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均主張撫養年齡較小的婚生女,且夫妻雙方均具備撫養能力,可否因婚生女跟隨女方生活有利於其健康成長而確定由女方撫養。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後,因一方在外地工作而聚少離多,導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終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夫妻雙方均主張撫養子女,且均具備撫養子女的能力。但由於該子女現年齡較小,同其父生活會有諸多不便,故出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方面考慮,隨女方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女孩的健康成長。因此,判決魏某與陳某離婚;魏某與陳某婚生女陳某某由魏某撫養,陳某每月給付五百元撫養費,每半年清結一次,至陳某某獨立生活時止。

律師說法:夫妻雙方離婚,誰能奪得孩子撫養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義務。在父母雙方均有能力且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夫妻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並存在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情況,則應優先考慮該情形。據此,在父母同時主張要求撫養子女的情況下,應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和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根據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和 能力等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及教育費。在本案中,由於陳某某年齡較小,同陳某生活會有諸多不便,故處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方面考慮,隨魏某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女孩的健康成長,陳某每月應給付適當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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