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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工傷休養期間 | 職工是否仍然享受年終獎等在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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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工傷休養期間,職工是否仍然享受年終獎等在崗待遇?

楊某是某單位的員工,因為工傷休養在家。在此期間,單位僅支付了其基本工資3000元,但是停發了楊某在崗期間的每月獎金及年終獎等待遇。楊某向用人單位要求補發,但是單位認為,按照單位的工資管理制度規定,工傷視為缺勤,不能享受獎金。那麼,工傷休養期間,職工能否享受年終獎等在崗待遇?

律師答疑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以“工傷視為缺勤”的規定剝奪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