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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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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流程

工傷認定流程

一、需在什麼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注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單位沒有這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注意:工會組織也是可以申請的哦!

 

(三)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二、工傷認定需提交什麼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社保部門多長時間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多長時間作出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工傷認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勞動關係

 

最高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但特殊情況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行政判決認為,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六、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怎麼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是可以選擇的,這裡的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實務中有些單位為了拖時間通常選擇先複議再訴訟,勞動者為了省時間應當不復議直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