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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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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主要義務和權利?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根據《民法典》第721條的規定,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709條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根據《民法典》第710條、第711條的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保管義務源於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佔有和使用權。妥善保管有利於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對租賃物充分使用,且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根據《民法典》第714條的規定,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根據《民法典》第723條第2款的規定,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時,承租人負有及時通知出租人的義務。在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時,除出租人已經知道第三人主張權利外,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如承租人怠於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夠救濟而未能及時救濟的,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733條的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6)根據《民法典》第715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改善,是指對租賃物並不改變其外觀形狀,而是對其效能進行改良;增設他物,亦即添附,是指在原有的租賃物上又新增另外的物。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添附,須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若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增設他物,不僅不能請求出租人返其支出的費用,而且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7)根據《民法典》第716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與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賃關係,但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關係仍然存在的一種交易形式。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否則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賃合同。

  (8)根據《民法典》第720條的規定,在租賃期限內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所以就其租賃物的佔有、使用而獲得的收益,享有所有權。

  (9)根據《民法典》第729條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承租人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的情況下,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出租人不履行義務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權。

  (10)優先購買權。根據《民法典》第726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承租人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的情況下,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出租人不履行義務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權。

    11)租賃期限屆滿繼續使用租賃物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734條第1款的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12)優先承租權。根據《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的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