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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如何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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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如何和解
公訴案件如何和解
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式。
當事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自願進行和解:
1、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託其近親屬、律師或單位領導與被害人達成的和解;
3、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基層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第三方(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除外)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雙方當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而達成的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