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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批捕後能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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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批捕後能和解嗎

一、公訴案件批捕後能和解嗎?

批捕後能和解,但和解後不能撤案。我國法律將公訴案件的起訴權賦予人民檢察院。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涉及到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問題,公訴案件的起訴權是重要的司法權,屬於公權力;私人無權行使,即不能私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以及侵犯財產罪的犯罪案件中,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二、公訴案件中受害者和嫌疑人和解可以從輕處罰嗎?

可以,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三、公訴案件中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要跟犯罪嫌疑人和解這是受害人自己的選擇,但因為公訴案件除了侵犯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也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法律制度,所以人民檢察院是一定要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在公訴案件中,司法機關的工作就是讓犯罪嫌疑人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