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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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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

什麼是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

1、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的範圍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二、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區別有哪些?

(一)案件來源不同。

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准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三)審查程式不同。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

2、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按照法定程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無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只能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提起抗訴。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七)舉證責任不同。

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於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許可權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訴訟,或者裁定駁回訴訟;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於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被告人也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八)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

自訴案件的刑罰處罰,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

自訴案件中的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數個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受害人都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沒有提起控訴的受害人,有權放棄訴訟。如果是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受害人有權對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提起控訴,兩種情形不管屬於哪一種情形,受害人的控訴均應視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訴案件的情況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點,即一個被告人犯了數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須一案審理,不能“一罪一審”或“一人一審”。

(十)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直轄市、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審理期限可延長一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羈押的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延長審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機關及可延長的期限和公訴案件一致;但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在起訴主體,審理時間,審查程式,舉證責任等方面都不一樣,自訴訟案件的犯罪情節相較於公訴案件比較輕,而且得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公訴案件的定罪證據則完全是由公安機關負責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