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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在行使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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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在行使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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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解除權的程式




    解除權是當事人以單方的意思使合同失效的權利,按其性質來說,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96條對行使解除權的程式作了規定:



    1、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況下,合同從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起解除。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式的規定。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不依法報請批准,或者未依法辦理登記的,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在因一方違約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在依合同約定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解除權的歸屬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