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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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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除斥期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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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除斥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的特徵在於:
(1)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2)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3)其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
(4)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不限於請求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