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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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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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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

一、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可撤銷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消滅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條件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的條件是該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當具體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條件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所取得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起撤銷權之訴,而不能單方面直接向對方行使。但可撤銷權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該權利消滅。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合同被撤銷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