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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發出 | 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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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發出 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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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中標通知書


發出中標通知書,即承諾成立.《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是由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這是《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問題,所以以招標代理機構名義發出中標通知書,總歸不符合法律規定,有些篡權的味道.中標通知書是承諾人的第一承諾,是確定合同主體的第一個正式檔案,可不能兒戲.如果中標人收到的中標通知書是代理機構名義發出的,那麼一旦發生問題,招標人可以否認其合法性,到時約定俗成的東西,就沒有法律依據了,官司難打.雖然一般不會發生,但合同主體還是清楚點比較好,也是投標人的權利.

小編根據《合同法》中相關規定分析了一下它們之間的關係,對於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其實是我們習慣的叫做要約邀請。招標人發出招標公告不是法律行為,在發出中標通知後,承諾成立,即要負法律責任。如果對招標的要約和要約邀請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