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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什麼情況必須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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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什麼情況必須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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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過程中什麼情況下必須行政聽證

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徵收的過程中可以舉行聽證的情形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徵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