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 閱讀(1.5W)
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環保行政處罰數額多少要舉行聽證



    聽證程式 (適用於較大數額罰款(指對個人處以5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以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發出聽證告知書;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聽證告知書的送達回執上註明聽證要求,或者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的5日內,確定主持人,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3、舉行聽證會,並進行聽證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4、組成審議部門對案件進行審議,擬定《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局長簽發;


    5、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