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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不舉行聽證會 | 徵收方違法了嗎?

土地徵收 閱讀(8.28K)

一、土地徵收不舉行聽證會,徵收方違法了嗎?

土地徵收不舉行聽證會,徵收方違法了嗎?

不違法,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土地徵收的聽證是由被徵收人申請的,如果被徵收人不申請聽證的,徵收部門是不需要舉行聽證的。所以土地徵收不舉行聽證會,徵收方不違法。

相關法律規定: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1、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徵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要求聽證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3、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放棄聽證的,應當書面記載。

4、第二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

申請聽證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二、房屋拆遷補償款資訊能否被公開?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且公民個人有權對其個人資訊進行處分,對於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單位、個人的房屋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明確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由此可見,房屋拆遷補償款發放使用情況不涉及特定公民的個人資訊,明顯不屬個人隱私。

進行土地徵收或者是房屋等違章建築強制拆遷等的,被徵收人或者是被拆遷戶有權向人民政府進行申請舉行聽證會,但是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形式的申請無效,並且行政機關也不會受理,聽證機構也不會組織,並且聽證會餓內容,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