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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使用單位主體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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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梯使用單位主體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電梯使用單位主體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設區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標明的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在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做好下列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絡;

(三)定期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五)對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及時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執行;

(六)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及時組織應急救援;

(七)協助做好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必須採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十八條 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裝修結束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籌集。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一般維修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電梯檢驗檢測費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專案進行整改,並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反饋;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二十一條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設定警示標誌,並在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並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裝置事故,影響電梯額定載重量、平衡係數、噪聲、速度、加減速度、平層精度等效能指標的;

(二)1年內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3次以上,且經確認故障的存在影響電梯安全執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需要重新啟用的。

二、乘客使用電梯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不得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執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在電梯使用的過程中,不可能只要發生了安全事故,就一定要有生產廠家或安裝電梯的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使用單位也要做好相應的安全工作才可避免事故發生。比如說電梯也是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的,單位長時間不進行維護保養,就很容易發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