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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單位與實際使用人的責任分擔認定

具體認定的標準是:
一、被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得到其他經濟利益的,由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共同負擔連帶責任;
二、被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得到其他經濟利益的,由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範圍內負擔連帶責任;
三、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也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掛靠單位與實際使用人的責任分擔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