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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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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承擔哪些責任


1、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早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5、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職業病、至殘的,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並保證享有其他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