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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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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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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民間調解一般不要求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具有特殊的身份。比如張三與李四兩夫妻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夫妻倆又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夫妻的一方或雙方請來本村的長輩張伯當和事佬,夫妻倆在張伯的勸說下,相互諒解,化干戈為玉帛就是一種民間調解。

人民調解對第三人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第三人一般是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在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中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如:村民甲向村民乙借款五百元,約定一個月後償還。屆時,村民甲耍賴不還,村民乙向村委主任投訴,要求村委主持解決。村委主任指派村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張某對村民甲進行說理教育。在徵得村民甲的同意下,張某主持對村民甲與村民乙借款糾紛進行調解。經調解,村民甲償還了村民乙的借款項五百元。就是一種調解成功的人民調解。隨著人民調解的發展,有的地方已開始在企業設立人民調解組織。如廣東的東莞就開始了按企業所屬組建、實施鎮、村兩級管理的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行政調解中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必定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如甲毆打乙致傷,乙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在徵得甲乙同意後,一併對因甲乙之間因毆打而導致的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就是一種行政調解。又如甲村民張三與鄰村乙村民王二因灌溉用水發生糾紛。雙方無法達成用水協議。糾紛鬧至鎮政府,鎮政府指派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進行調處。經調處,達成調解協議。屬典型的行政調解。

此外,調解還有依其他法律規定成立的組織主持調解。如消費者協會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以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進行調解;用人單位內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依《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進行調解。等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一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