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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超期申報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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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超期申報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辦理工傷保險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問題,《勞動合同法》沒作具體規定,目前仍可參照《非全日制用工意見》第十至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該意見,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除工傷保險費屬於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外,在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納上,除非地方有特殊規定,否則用人單位不負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