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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起訴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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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起訴主體有哪些
重婚罪的起訴主體有哪些
1、自訴。受害人可以因配偶重婚而直接向人民自訴。
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四類案件。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訊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等八類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做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受害人可以因配偶重婚而直接向人民自訴。
2、另外,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直接。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偵查和公訴這裡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提訟的活動。另外,對於重婚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報案或舉報的權利。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如果在工作中發現重婚案件,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報案或舉報並提供重婚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