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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訴訟主體有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7W)

重婚罪訴訟主體有誰

重婚罪是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說重婚罪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進行告訴,也可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但是,對於很多普通來講,他們其實是不清楚重婚罪的訴訟主體的。下面,本站就來具體介紹一下重婚罪訴訟主體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也可以由有關單位、個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舉報,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一)自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四類案件。(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訊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等八類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做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和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可以因配偶重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偵查和公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還規定,對於自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中也規定,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這裡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活動。

另外,對於重婚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報案或舉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如果在工作中發現重婚案件,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報案或舉報並提供重婚的證據材料。

由於重婚罪的特殊性質,因此受害人與公訴機關都是該罪的訴訟主體。 關於重婚罪訴訟主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底這裡,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重婚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我們隨時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