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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提起刑事自訴的主體有哪些

刑事自訴 閱讀(8.01K)

一、有權提起刑事自訴的主體有哪些

有權提起刑事自訴的主體有哪些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二、自訴案件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第一類案件中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由法律明確規定,這也是為了保障公訴和自訴兩種方式能夠合理分工,達到相互補充的效果。具體來說,“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的是以下幾類案件:

1、侮辱、誹謗類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類案件,但是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

3、虐待類案件;

4、侵佔類案件。

其中,只有最後一類案件,即侵佔案屬於絕對的不告不理之外,其他的案件屬於相對的不告不理,即既可以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由個人提起自訴。因此看來,當老百姓受到這類侵害時,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中對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的主體作出了規定,通常情況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但要是被害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了行為能力、因為一些原因而無法告訴,那麼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是允許去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