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法院裁定如何執行土地使用權?

土地承包 閱讀(2.65W)

土地的使用權是屬於其所有人的,但是有時人們在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時候,法院有權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強制執行。一般法院強制執行土地使用權的時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作出有效的判決。那麼法院裁定如何執行土地使用權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法院裁定如何執行土地使用權?

一、土地使用權法院強制執行方法

1、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上地使用權屬當事人自有財產、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包括以上地為載體的各種權利、義務)轉移的裁定,應作為土地權屬轉移的合法依據,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法院的裁定,及時進行變更土地登記。但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應明確告之當事人30日內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並將栽定或判決內容以有效法律文書形式及時通知土地管理部門。

2、土地管理部門在對裁定的土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時,其權利取得的時間,應以人民法院裁定的權利取得的時間為依據。對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逾期申請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涉及的土地按違法用地處理。

3、為維護人民法院裁定和土地登記的嚴肅性,凡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以法院裁定或判決時間先後為序確認土地權利。

4、對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於不屬於當事人的自有財產,不能作為當事人財產進行裁定。但在裁定轉移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時,在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裁定隨地上物同時轉移。

凡屬於裁定中改變土地用途及使用條件的,需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補交出讓金的,應在裁定中明確,經辦理出讓手續。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權。

5、對尚未確定上地權屬的土地,應先由人民政府確權;對土地權屬尚有爭議的土地,應先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後,人民法院再行裁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二、土地使用權強制執行的條件

司法的強制執行應建立在公司實際享有的民事權利的基礎之上,只有在公司享有對土地使用權的物權請求權時,人民法院才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該項土地強制執行。對於已辦理土地登記過戶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土地作為公司的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用於公司債務的清償;而對於雖已交付土地但未辦理土地登記過戶和既未交付土地亦未辦理土地登記過戶的情況,只有在作出要求出資人實際履行的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之後,才能據此對該項土地予以強制執行。如果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內容是替代履行而非實際履行,則不能直接對土地予以強制執行。只有在出資人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其替代履行義務時,才能對其擁有的一切財產,包括本應出資的土地予以強制執行。

同時,上述對土地的強制執行,是在出資人未陷於破產狀態的背景下進行的。如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出資人破產的情況,則除了公司對該土地享有物權請求權、因而應將其從破產財產中予以別除的情況外,對土地的強制執行應予中止;同時,應將該土地併入破產財產,並按破產程式使公司與出資人的其他債權人一同按其債權的比例公平受償。

法院會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以及法律的規定來判決或是裁定土地的使用權應該歸誰,是否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強制執行以及怎樣進行強制執行,而且要及時對土地進行變更登記,保證所有權能夠得到正確的歸屬。